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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公共職業訓練期間,學員有哪些待遇?
發布單位

自辦訓練及學員輔導科

發布日期

99-08-06

更新日期

114-06-11

檢核日期

114-06-11

點閱人氣

1983


1.學員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其學雜費、材料費、書籍講義費及勞保費均由政府公費負擔。
2.非自願性失業者如符合就業保險法被保險人身分參訓學員,訓練期間得請領訓練生活津貼。
3.學員如符合特定身份者(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及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者、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之失業者、家庭暴力被害人、性侵害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職業災害失能勞工、新住民、15歲以上未滿18歲有就業需求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街友等失業者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得依勞動部頒布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4.受訓期間,若因故退訓或品行不良而遭勒令退訓者,一律依照職業訓練契約書規定賠償訓練費用。學員權利義務依本分署與學員簽訂之受訓期間職業訓練契約書規範辦理。
5.完成全期課程訓練成績及格者,由本分署頒發結訓證書,輔導參加技能檢定及協助輔導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