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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報名委外訓練所應具備之資格及錄取標準為何?
發布單位

訓練推廣科

發布日期

99-08-06

更新日期

109-01-15

檢核日期

113-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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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9


(一) 委外職前訓練參訓資格:年滿15歲(含)以上之失業者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具中華民國國籍。
2.新住民: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3.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3項、第4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下列對象之一:
(1)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2)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4.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二) 各訓練班次原則採「甄選錄訓」規劃辦理:
甄試作業分筆試及口試2階段,分數各占50%,筆試加口試總成績達60分以上始得錄訓為原則。另具有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者、就業服務法第24條所定特定對象、新住民或性侵害被害人身分之甄試者,總成績以筆試加口試成績加權3%計算,加分之相關身分資格佐證資料,最遲應於甄試當日提出,逾時或未依規定提出者,視同放棄加分資格;訓練單位應依筆試、口試成績計算總成績及名次後依序錄訓,如總成績同分者,以筆試成績高者優先錄訓,總成績及筆試成績皆同分者,以口試評量項目配分最高之得分較高者優先錄訓,未參加筆試或口試者,一律不予錄訓。

(三)民眾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報名:
1.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尚於前次結訓班次之訓後180日內。
2.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1年內。
3.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不含遞補期限內離訓)或結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3年內。
4.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2年內,已有2次以上職前訓練參訓紀錄(含中途離、退訓,但不含遞補期限內離訓)。
※前項不得報名之參訓歷史統計範圍,以參加本署及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課程或班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