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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辦理通報,其中所稱的「雇主」應如何解釋?又如果我們公司(或單位)並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資遣員工時,是否仍應通報?
發布單位

就業促進科

發布日期

103-12-29

更新日期

107-07-25

檢核日期

113-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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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2條第3款規定:「雇主:指聘、僱用員工從事工作者。」另勞動部94年5月12日勞職業字第0940022631號函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雇主辦理資遣員工時,仍應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辦理資遣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