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科
103-12-29
107-07-25
11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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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2條第3款規定:「雇主:指聘、僱用員工從事工作者。」另勞動部94年5月12日勞職業字第0940022631號函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雇主辦理資遣員工時,仍應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辦理資遣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