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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有關資遣通報的規定中,「10日前」應如何計算?
發布單位

就業促進科

發布日期

103-12-29

更新日期

107-07-25

檢核日期

113-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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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4


勞動部95年10月30日勞職業字第0950506599號令釋:「核釋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應列冊通報期間日數之計算,以員工離職生效日為始日,並包含星期例假日,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