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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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資格: 1.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者。 2.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滿三個月以上者。 3.101年7月11日修正施行之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規定,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符合非自願離職規定並請領失業給付者,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再受僱於原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不得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50,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