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科
103-12-29
107-07-25
113-11-06
1827
勞動部82年1月18日台82勞職業字第40180號函釋:「係指雇主通知員工應離職之日起往前計算之意。」另勞動部94年3月18日勞職業字第0930063119號函釋:「勞工之資遣通報離職日期應以約定終止勞動契約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