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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訊息】114年補助民間團體辦理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促進活動
發布單位

特定對象及給付科

發布日期

114-01-10

檢核日期

11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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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本分署114年補助民間團體辦理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促進活動案,自即日起至114年9月20日止受理申請。

 

【注意事項】

1.申請補助對象應自行負據實揭露義務,申請人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2.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