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期間:自113年11月1日至114年4月30日止。
二、適用對象:康芮颱風災害受災地區受災者參加職業訓練,經臺東縣認定之受災區域災民。
三、失業之受災者參訓注意事項:
(一)受災者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者,應提具下列文件之一,以為證明:
1.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2. 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辦公處開具之居住證明或警政、消防機關開具之受災證明。
3.於災區工作之離職證明、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文件。 (四)、 房屋租賃契約。
4.公共事業費用之繳費證明。
5.其他具體受災之證明文件。
(二)失業之受災者得向災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分署所屬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職訓諮詢及確認身分後開立一般推介單。
(三)各類職前訓練課程之招訓人數,以各班預訓名額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四)失業之受災者經推介後,應於該訓練班次報名截止日前持推介單至訓練單位報名,逾期者,其名額不予保留。
四、就業服務機構協助事項:
(一)失業之受災者得向災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本分署所屬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職訓諮詢及確認身分後開立一般推介單。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分署所屬就業服務機構於開立推介單前,應先以電話向訓練單位確認該訓練班次尚有名額時始得開立。
五、訓練單位協助事項:
(一)訓練單位接獲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分署所屬就業服務機構已開立推介單之訊息後,應予保留名額。
(二)依照本分署通知配合操作職前訓練管理系統並協助回報參訓之受災者數據。
六、洽詢電話:07-8210171轉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