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計畫受理期間自113年11月1日至114年4 月30日。
二、適用對象:康芮颱風災害受災地區受災者參加職業訓練,經臺東縣政府 認定之受災區域災民。
三、受災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者,應提具下列文件之一,以為證明:
(一)、 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二)、 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辦公處開具之居住證明或警政、消防機關開具之受災證明。
(三)、 於災區工作之離職證明、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文件。
(四)、 房屋租賃契約。
(五)、 公共事業費用之繳費證明。
(六)、 其他具體受災之證明文件。
四、受災者報名方式及補助:
(一)、 自辦職前訓練:
1. 失業之受災者得參加分署自辦及委託辦理之各類職前訓練課程,並得以免甄試入訓及免負擔訓練費用。
2. 失業之受災者得向災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分署所屬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職訓諮詢及確認身分後開立一般推介單。
3. 各類職前訓練課程之招訓人數,以各班預訓名額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二)、 自辦在職訓練:在職之受災者得參加分署自辦之各類在職訓練課程(經甄試通知錄訓之在職者),免負擔訓練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