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畫受理期間自113年10月4日起期間為6個月。
二、適用對象:山陀兒颱風災害受災地區受災者參加職業訓練,經高雄市、屏東縣及臺東縣政府認定之受災區域災民。
三、受災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者,應提具下列文件之一,以為證明:
(一)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二)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辦公處開具之居住證明或警政、消防機關開具之受災證明。
(三)於災區工作之離職證明、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文件。
(四)房屋租賃契約。
(五)公共事業費用之繳費證明。
(六)其他具體受災之證明文件。
四、受災者報名方式及補助:
(一)自辦職前訓練:
1、失業之受災者得參加分署自辦及委託辦理之各類職前訓練課程,並得以免甄試入訓及免負擔訓練費用。
2、失業之受災者得向災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分署所屬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職訓諮詢及確認身分後開立一般推介單。
3、各類職前訓練課程之招訓人數,以各班預訓名額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二)自辦在職訓練:在職之受災者得參加分署自辦之各類在職訓練課程,免負擔訓練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