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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公告】本分署「電腦網路工程實務職類」聘用助理訓練師職缺1名
發布單位

人事室

發布日期

113-11-06

檢核日期

11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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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一、職稱:聘用助理訓練師(電腦網路工程實務職類)。
二、名額:正取1名、得備取2名(有效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內為止;報名人員如均不適合本職缺,本分署得予從缺。)
三、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13年12月6日(星期五)。
本次公開甄選以符合報名資格人數2名以上始辦理甄試為原則。
四、資格條件:
(一)須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或於技能競賽獲前三名或國手資格,並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四年。
2.大學或獨立學院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學系畢業,並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四年。
3.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畢業,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八年。
4.具有與應聘職類相關系所之碩士學位,並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二年。
(二)上述(一)之工作經驗採計至報名截止日期。
(三)上述(一)之技能競賽前三名或國手資格之職類:資訊網路布建、資訊與網路技術、雲端運算、網路安全。
(四)上述(一)之與應聘職類相關技術士證照:電腦硬體裝修乙級、電腦軟體應用乙級、網路架設乙級等其中之1項技術士證照。
(五)具英(外)語能力者尤佳、具有培訓技能競賽選手(技能競賽分區賽、全國賽或國際競賽)及相關教學經驗者尤佳。
(六)應試者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具雙重國籍者,錄取後須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放棄外國國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始准予辦理報到進用;如於錄取後查覺未放棄外國國籍,一律取消錄取資格,考生不得有異議。
(七)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報考:
1.因刑事案件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經判決確定者。
2.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一審判決有罪者。
3.因案通緝尚未結案或在追訴中者。
4.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5.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6.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之人,假釋未期滿前。
7.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8.曾因品德不良或工作不力而解職有案者。
9.有精神異常,或其他無法治癒嚴重疾患致不堪勝任工作者。
10.法定傳染病帶原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
11.因毒品案件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刑之宣告者。
五、聘用期間:
自通知報到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如錄取人員聘用資格報經上級機關審核未通過,即予解聘。當年考核合格且次年聘用計畫奉准,則予以續聘)
六、薪資標準:以328薪點起支(折合新臺幣44,280元) 起薪(曾任公私立機構或事業機構,擔任與擬任工作性質及程度相當之研究及工作經驗滿1年以上,扣除聘用人員聘用計畫書所訂基本工作年資後,每滿1年年資得提敘薪點1階至該職務最高階止),最高472薪點(折合新臺幣63,720元)。
七、待遇、褔利:
(一)本職務係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報銓敘部備查有案,未來轉任公職可併計休假年資。
(二)享勞保、健保,並依據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退休金。
(三)差假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規定辦理。
八、工作項目:
(一) 辦理電腦網路工程職類基礎訓練課程及教材之研發、推展事項。
(二)辦理訓練教學工作、學員輔導及支援技能檢定場之維護管理等事項。
(三)辦理訓練工場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四)協(主)辦技能競賽選手培訓事項。
(五)配合國家產業政策辦理課程開發及教學。
(六)辦理相關行政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九、工作地址:本分署(80670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105號)

詳細內容、甄試方式及報名方式詳請參閱附件徵才公告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