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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屏澎東分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
發布單位

秘書室

發布日期

112-06-21

更新日期

112-06-30

檢核日期

11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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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1. 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辦理。
  2. 行政院院長、勞動部、發展署民意信箱,限辦日期為五個工作日。
  3. 本分署民意信箱、書面及言詞陳情者,限辦日期為六個工作日。
  4. 陳情所提業務涉及二個以上單位之複雜案件,限辦日期為十二個工作日。
  5. 未能依限辦結者,經單位主管核准後,得再延長六個工作日,並以一次為限。經業務主管核准延長期限仍未能辦結者,應簽請機關(構)一層長官核准延長,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