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訓練方式:
本計畫訓練類型為工作崗位訓練,由訓練單位依職缺所需知識或技能,安排職場導師提供青年職務訓練。職場導師應指導青年進行工作崗位訓練,並符合以下資格之一:
- 學員直屬主管。
- 具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專業證照。
- 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之訓練單位所屬員工。
- 訓練人數:訓練單位申請工作崗位訓練人數不得逾其所僱用員工人數25%;以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投保月底生效人數計算,僱用員工人數4人(含)以下,以4人計。
- 保險業、保全業、直銷業及不動產仲介業、殯葬業、清潔業及人力派遣業之工作崗位訓練以內勤需求為原則。
- 工作崗位訓練期間
(一)自109年6月22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期間申請者適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
- 自實際開訓日起算,以3個月為限。
- 每月給付學員薪資達2萬8千元以上者,訓練期間以6個月為限。
- 每月給付學員薪資達3萬元以上者,訓練期間以9個月為限。
- 薪資:指學員在正常工作時間內之所得報酬。
(二)112年7月1日後申請者適用:
- 自實際開訓日起算,以3個月為限。
- 每月給付學員薪資達3萬元以上者,訓練期間以6個月為限。
- 薪資:指學員在正常工作時間內之所得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