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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5-01-05
  •  檢核日期:114-07-15

一、參訓勞工(訓練津貼)

(一)全時勞工:

1. 實施減班休息日前之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平均月投保薪資(以下簡稱平均月投保薪資)逾新臺幣(以下同)31,800元,且與減班休息後該月實際協議薪資有差額(以下簡稱薪資差額)者,於減班休息前後薪資差額範圍內,每月最高發給16,300元。

2. 實施減班休息日前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1,800元以下者,每月最高發給2,940元。

(二)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於減班休息前後薪資差額範圍內,每月最高發給16,300元。

二、事業單位(訓練費用)

事業單位辦理之職業訓練課程補助最高350萬元。補助項目包括講師鐘點費、外聘講師交通費、教材及文具用品費、工作人員費、場地費等

 

【注意事項】

1.申請補助對象應自行負據實揭露義務,申請人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2.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