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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辦理通報,其中所稱的「離職日期」應如何認定?
發布單位

就業促進科

發布日期

103-12-29

更新日期

107-07-25

檢核日期

113-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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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82年1月18日台82勞職業字第40180號函釋:「係指雇主通知員工應離職之日起往前計算之意。」另勞動部94年3月18日勞職業字第0930063119號函釋:「勞工之資遣通報離職日期應以約定終止勞動契約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