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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促進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補助作業要點」實施計畫

發布單位

特定對象及給付科

發布日期

115-01-06

檢核日期

115-07-17

點閱人氣

407


115年度「促進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補助作業要點」實施計畫


壹、依據
    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0年8月16日發特字第11030017341號令修正發布「促進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貳、目的
    針對特定對象及弱勢者,結合轄區內民間團體資源,共同辦理就業促進研習、職場觀摩及成長團體等活動,促使在地失業者瞭解就業市場趨勢,並提升其求職信心,協助其儘速重返職場。
参、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主辦單位:轄區內核定通過之非營利法人、團體(政治團體及政黨除外)或大專院校
肆、辦理時間
    一、本分署受理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115年9月20日止。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辦理二個月前提具計畫書,計畫執行完成後二週內檢附計畫成果報告,辦理結案及核銷;執行完成之計畫至遲應於當年十二月十日辦理完竣。
伍、辦理地點
    依各核定主辦(受補助)單位規劃地點辦理。
陸、服務對象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三、原住民。
    四、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五、長期失業者。
    六、更生受保護人。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新住民。
    九、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十、施用毒品者。
    十一、十五歲以上未滿二十四歲弱勢青少年。
    十二、脆弱家庭或危機家庭。
    十三、犯罪被害人。
    十四、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
    十五、遊民。
    十六、其他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需要協助者。
柒、申請注意事項及應備文件
    一、注意事項:
   (一)非營利法人、團體(政治團體及政黨除外)或大專院校,依其設立目的、任務所辦理之事項或合於宗旨所服務之對象為本要點之服務對象者,得提出計畫向本分署申請補助。
   (二)計畫應符合轄區整體就業促進之需求。
   (三)依計畫內容執行後可達到計畫之目的。
   (四)符合申請補助項目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如附件2)。
   (五)申請補助單位所附文件應符合規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辦理職業訓練項目。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且申請補助同一項目。
   (三)曾有核定補助而執行成效不佳、未依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者。
申請補助單位應於申請表中切結證明無前項第二款規定情形。
  三、申請補助計畫應備文函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各欄位資料詳實填寫,並於表尾(注意勾選是否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加蓋單位戳章(如附件1)。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
 (三)章程影本:於第1頁明顯空白處加蓋單位戳章。
 (四)立案證書影本:於明顯空白處加蓋單位戳章。
 (五)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於明顯空白處加蓋單位戳章(無則免附)。
 (六)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於明顯空白處加蓋單位戳章(無則免附)。
前項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計畫目標。
 (二)主(協)辦單位。
 (三)辦理活動場次、日期、時間、地點(含地址)、課程表(含課程議題、講師學經歷資料)。
 (四)服務對象、人數及參加補助計畫活動個案之招募方式、來源。
 (五)計畫內容及執行方式
 (六)預期效益
 (七)經費概算表(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申請補助金額及備註等項)及經費來源(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金額、比例)。
捌、行政分工
  一、高屏澎東分署:
 (一)規劃受理、審核、訪視及經費核銷等行政作業流程。
 (二)對於申請補助案件認為有需要者,得實地勘查或召開審查會;審查時,得邀請相關業務單位派員會同,並請申請補助單位做必要說明。
 (三)申請補助案之自籌經費包括申請單位自行編列、民間捐款、收費等項目,補助額度以申請補助單位所提計畫內容為考量。
 (四)不定期派員訪視活動辦理情形並填具訪視情形紀錄表,列為下年度提案審查之重要參考依據。
 (五)辦理各項經費核撥或沖銷作業。
 (六)其他相關事宜。
 二、轄區內非營利法人、團體(政治團體及政黨除外)或大專院校:
 (一)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如附件2)及本要點等相關規定及立法意旨,並考量單位服務宗旨及特性,撰寫相關計畫書送審。
 (二)單位負責人或業務主管及業務承辦人員等至少2名,應瞭解本要點相關規定及行政作業流程應行注意事項。
 (三)如接獲本分署通知需補件者,應於接獲通知次日起7日內補正完成,逾期視同未申請,原申請案不予審核並歸檔備查。
 (四)依審查結果通知書核定計畫確實執行,或依應修正事項於7日內完成計畫及經費概算修正,備文函送本分署核定後實施,上開核定通過單位,得視活動辦理情形分2次檢據(如附件3)、原始憑證及相關文件辦理經費核撥事宜。
 (五)經核定後計畫內容(如預定辦理日期、時間、地點及講師名單等)如有異動,應於異動前一週,函送本分署核定後實施,核定計畫相關電子檔應提供1份(最新修正後內容)供本分署留存。
 (六)依核定計畫辦理相關活動時,應設置簽到表供參加學員、講師及工作人員辦理簽到,並拍攝活動照片,作為成果表佐證資料以供查核。
 (七)協助本分署訪視人員瞭解計畫辦理情形及實際成效,對於訪視人員要求提供相關文件,應全力配合辦理。
 (八)計畫完成二週內檢附下列文件,備文函送本分署辦理經費核撥及結報作業:
       1.檢附領據正本(加蓋單位章戳及檢附單位金融帳戶封面影本)。(如附件3)
       2.檢附憑證:本分署補助金額請檢附原始憑證正本,並依順序黏貼於黏貼憑證。(如附件4)
       3.收支清單。(如附件5)
       4.支出機關分攤表。(如附件6)
       5.成果報告(含活動照片及簽到表,加蓋單位章戳或報告人印章)等相關文件。(如附件7)
玖、經費來源
    本項經費由本分署115年就業安定基金-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委託或補助民間團體辦理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服務(署及分署)項下支應。
拾、其他
    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